(四)公房片区服务单位在公房服务片区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五)公房片区服务单位在公房服务片区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第六条 市公房管理中心对举报的公房安全事故隐患应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安全隐患应迅速采取措施,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市公房管理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公房安全隐患举报及处理情况汇总并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第七条 公房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安全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并按以下标准发放奖励金:
(一)公房安全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金为100元(含)至200元。
(二)公房安全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金为200元(含)至300元。
(三)公房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金为300元(含)至500元。
(四)公房安全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金为500元(含)至1000元。
第八条 公房安全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九条 公房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等级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公房管理中心评审定级,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条 举报者可同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公房安全事故隐患,属于共同奖励范畴的,其奖励金标准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公房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对上一季度的举报案件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并颁发奖励金。
第十二条 公房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金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在维修综合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有权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