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直管公有房屋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0〕342号)
市公房管理中心、各公房片区服务单位:
为加强直管公房(含保障性租赁房)管理,现将《厦门市直管公有房屋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及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厦门市直管公有房屋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及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广大市民对直管公有房屋(含保障性租赁房,以下简称公房)使用安全的参与意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厦安字[2003]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公房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和奖励工作。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为本市公房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第一受理单位,具体负责受理全市公房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和处理。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房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5108007;市公房管理中心公房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2996152、2996161。
第三条 举报的公房安全事故隐患经查属实且为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公房管理中心未掌握的,对举报者视情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对公房安全事故隐患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五条 全市公房存在下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房屋修缮工程不按安全规范组织施工的;
(二)公房片区服务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不及时处置的;
(三)公房片区服务单位在公房服务片区未按规定保证房屋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