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符合破格录取条件的,由本人及监护人提出申请,向报名点索取报名表据实填报,每人限报一所,经报名点推荐,连同综合成长记录袋交招生学校审核。
(3)招生学校应在规定的招生片区内依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成长综合记录情况对报名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可进行必要的特长潜能测评。
(4)招生学校于5月20日前将拟破格录取的考生名单、类别及理由书面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经核准后,于5月25日前同时在上述三个网站及报名学生所在校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招生学校应于5月30日前在上述三个网站公布破格录取的考生名单,书面通知考生原学校,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及市招办。
(四)照顾录取
1、享受“3分照顾,择优录取”的考生
(1)2009-2010、2010-2011学年获体育竞赛市级个人前二名,省级以上个人前五名,市级集体第一名、省级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须出示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证明材料),体育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篮球、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
(2)参加省运会正式比赛并获得奖牌的本市中学生。
(3)2009-2010、2010-2011学年获竞赛项目市级第一名(一等奖),省级第三名(三等奖)以上。竞赛项目界定为演讲,音乐(包括声乐、器乐、舞蹈),现场制作美术作品(包括书画、工艺),科技创新(限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论文、创造发明作品)。音乐、科技创新、美术类限单人独立完成项目或两人合作项目。
(4)本人或其父母获设区市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5)户籍在我市的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台湾省籍(含金门、马祖)、少数民族考生,持台湾身份证件的考生。
(6)持有本市重点引进人才优惠证、尚未享受相应择校照顾的重点引进人才子女。
2、享受“6分照顾,择优录取”的考生
(1)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3)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
3、享受“12分照顾,择优录取”的考生
(1)烈士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以及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4、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考生
(1)2009-2010、2010-2011学年被评为省市级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
(2)现役军人子女。
(3)有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的残疾考生。
5、境外捐资兴学者子女的照顾政策根据厦府办〔2000〕226号文等规定执行。
6、照顾对象仅限应届生,竞赛项目须是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省运会除外)。照顾加分仅取最高项,不能累加。
7、照顾录取办理程序
(1)照顾对象必须填写市招办统一编制的《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连同有关部门证明,于5月18日前上交报名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各报名点收件后,应及时进行初审、造册、审核汇总,于5月20日前上交区招生考试机构。区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区招生监察人员于6月1日前完成复核并将结果反馈报名点,由报名点公示3天。考区于6月5日前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考生注意录取信息上传市招办,并将注意录取考生材料上交市招办。
(五)照顾录取说明
1、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具体事务由市招办负责。
2、投档分数线由市中招领导小组划定,报市招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3、各类招生学校对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审核,报市招办核准录取, 录取通知书由录取学校负责发放。
4、被录取厦门十中、海沧实验中学、启悟中学的思明/湖里片区考生,不得转学或借读至思明/湖里片区内学校。
5、厦门外国语学校的本校学籍毕业生,符合校内直升条件的,免试录取本校高中。
6、中澳、中美高中课程实验班与普通高中班不得互转。
七、体检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学前教育、烹饪、食品等专业对乙肝表面抗原有特殊要求,填报上述专业的考生需自行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验肝功,并将检验结果与考生志愿表同时上交报名点,逾期视同自动放弃,所填相关专业志愿无效。其他没有特殊专业要求的考生,不要求进行体检。考生的身高、视力等相关数据以该生初三年的健康检查为依据,初三年未进行健康检查的考生,应自行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并于报名时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