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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鲁价格发[2010]24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10〕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保目录调整情况,省物价局决定对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和我省定价目录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未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品种范围发生变化时,省定价药品目录相应进行调整,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具体品种、时间等,以省物价局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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