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增加市场主体数量、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增加收入、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落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各项政策,督促引导无证无照经营人员办证办照、合法经营。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仍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建设交通、环保、农业、文化广播影视、卫生、质监、出版、安全监管、金融服务、食品药品监管、烟草专卖、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等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以及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配合、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并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情况。
(五)房屋产权、物业、供水、供电、电信、邮政、通信等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在接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停止向违法经营者提供经营条件的执行通知后,应立即执行。
四、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以及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依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督促整改、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整改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具体信息通报制度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 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每月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情况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