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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城市污泥焚烧发电上网电价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城市污泥焚烧发电上网电价的批复
(鲁价格发〔2010〕224号)


枣庄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1#×135MW城市污泥焚烧发电转为正式上网电价的请示》(枣价格发[2010]10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促进节能减排,扶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规定,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1#机组掺烧污泥发电上网电量的12%部分,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594元执行,其余电量仍按现行上网电价水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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