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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二)加大防震减灾投入和人才培养。要切实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健全完善抗震救灾资金应急拨付机制。积极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支持防震减灾事业。要紧密结合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战略,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防震减灾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制度,优化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形成有利于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完善法制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政策法规体系,积极推进《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的修订工作,加快制定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制度,积极开展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地方标准建设。加大防震减灾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众防震减灾法制观念和意识。完善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体制和机制,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四)充分发挥地震科技支撑保障作用。认真落实《国家地震科学技术发展纲要(2007-2020年)》,健全完善促进地震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强地震科技基础与应用研究,努力突破制约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科技瓶颈,推进地震监测预警、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等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加快地震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多方位开展国内外地震科技交流,健全资源共享与开放合作机制,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国内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努力提升科技对防震减灾事业的贡献率。
  (五)全面落实防震减灾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及时掌握本区县、本部门防震减灾职责的落实情况,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督促、有落实。要加强区县基层防震减灾力量,保障工作条件,切实保证防震减灾基层管理责任得到全面落实。
  (六)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监督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建立完善防震减灾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和上级机关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意见和建议,确保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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