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国内外企业,其研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8%;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6%;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4%。
第五条 研发机构的确认,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科技研发机构确认申请书。
(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
(三)研发机构章程。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应出具组织机构有关材料。
(四)研发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五)当年研发投入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主要科技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上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凡符合条件的,给予颁发《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
第六条 经确认取得《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的研发机构,通过以下措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在本市新设立的研发机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在建设期3年内拨付完成,其中:
1、总投入1亿元以上(包含1亿元)且新增研发设备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补助金额可高达1000万元;
2、总投入5000万元(包含5000万元)~1亿元且新增研发设备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补助金额可高达500万元;
3、总投入2000万元~5000万元且新增研发设备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补助金额可高达300万元。
对于提供开放式服务的公共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产业技术联盟、公共信息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的研发机构,经考核评估后,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追加10% 的补助比例。
(二)在本市新设立的研发机构,市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立项,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给予优先保障。
(三)鼓励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拥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安全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以及与高校、企业和其它研发机构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将优先立项给予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上报国家各类科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