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每年统一公布合格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学校地址、联系方式、报名时间、入学流程、收费标准等,对符合入学条件未能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实际居住地址和个人申请,统筹安排到民办学校入学。
3.若学生家长自行联系合格民办学校就读,民办学校应及时对学生的原籍户口本、学生本人及父(母)在厦的暂住证和学生父(母)在厦从业证明、学生父(母)在厦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状况证明进行审核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一经认定,视为统筹入学。
4.非起始年级的转学生,自行联系合格民办学校就读,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符合入学条件的,也视为统筹入学。
5.建立动态审核机制。每学年开学初,对经统筹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生的原籍户口本、学生本人及父(母)在厦的暂住证和学生父(母)在厦从业证明、学生父(母)在厦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计划生育状况证明进行动态审核。户籍状况、父(母)在厦务工和暂住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学校应及时进行修订,重新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同时做好统筹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名册变更工作。
三、补助办法
经统筹进入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后,政府对相关民办学校给予一定补助。相关学校在接受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后,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财政补助标准一定三年不变,民办学校在此期间不得以办学成本提高等为由,要求提高财政补助标准或收费标准。三年期满后,民办学校如需申请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报经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对民办学校的补助标准,不再对民办学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实行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政策。市财政按小学1600元/生.学年、初中2400/生.学年的标准测算补助经费,扣除原各区承担的民办学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经费后的新增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接受政府补助的民办学校应当自觉接受政府审计和监管。
四、其他事项
㈠本通知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不同规定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