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
(厦府办〔2010〕2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近年来,我市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在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对经统筹进入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
二、统招办法
㈠入学条件
1.学生本人及其父(母)须在厦暂住。申请在岛内入学的学生父(母)须在岛内实际居住2年以上,申请在岛外入学的学生父(母)须在岛外实际居住1年以上。需提供在厦暂住证,暂住证应表明已实际居住年限,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
2.学生父(母)须在厦务工。申请在岛内入学的学生需提供能证明其父(母)在厦务工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在岛外入学的学生需提供能证明其父(母)在厦务工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学生父(母)须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申请在岛内入学的学生需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两个年度《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申请在岛外入学的学生需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一个年度《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4.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提供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提供相应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由就读的民办学校每学年进行审核,并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建立统筹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名册。
㈡招生办法
1.在确保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前提下,进一步挖潜扩容,努力提高公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比例。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统筹进入公办学校就学的,享受与本市户籍市民同等待遇,免费接受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