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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一)擅自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按照《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的规定予以处罚。不能收回的,由购房人按照政府公布的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差价全额补缴相关价款。

  (二)出租、出借、闲置经济适用住房,改变住房用途,或拒绝、阻碍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三)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拒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十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回购、作价收回或补缴相关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在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

  购房人违反本通知规定,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回购、补缴相关价款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并可将购房人的其他自有产权住房纳入限制办理房屋登记信息系统,限制其办理转让、抵押、租赁等房屋登记业务。

  十四、购房人补缴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凭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已满上市交易规定年限的,可以上市交易,未满上市交易规定年限的,待期满之后方可上市交易。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已出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按照政府公布的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价全额补缴相关价款,并取消该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投标资格。

  十六、房屋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经营单位违规代理未补缴相关价款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出租业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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