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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三)2009年9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上市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价款的差价的60%缴纳相关价款。

  (四)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满5年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购房合同确定的比例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该比例按照购房人的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并明确注明在购房合同中。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关价款。

  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未补缴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或判决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如受让人为购房人的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原共同申请购房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其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上市交易时限可连续计算。

  依前款规定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按照政府公布的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价款的差价全额补缴相关价款,方可按照商品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不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予以回购,并向其支付回购价款。

  六、购房人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过规定的申购条件面积标准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2009年9月1日前购买其它住房的,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补缴相关价款。

  (二)2009年9月1日后购买其它住房的,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作价收回,收回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或按照政府公布的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价款的差价全额补缴相关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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