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南府发〔201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和上市交易等行为,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要求和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上市交易(含转让、抵押、租赁)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国土、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补缴的相关价款的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二、未满上市交易规定年限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
(一)购房人户口迁离本市或不在本市常住的;
(二)购房人需另行购买住房的;
(三)购房人因大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
(四)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并由新购房人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原购房人适当的装修补偿。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补缴相关价款,凭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有关房屋登记手续。
四、符合下列条件,购房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
(一)2004年12月2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缴纳相关价款。
(二)2004年12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缴纳相关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