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遵循分类验收、逐级把关的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有关验收,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有关验收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竣工后,项目具体实施机构要先自查,自查合格的,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最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以上各验收环节都要出具验收意见,同时应该有3名以上专家组成的专家验收组,并出具专家组验收意见。
(六)指标归还。项目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后,归还周转指标。
六、资金管理
(一)增减挂钩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建新地块”的土地出让收益,同时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整合项目区涉及的各类涉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挂钩项目的实施。
(二)挂钩建新地块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安排滚动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挂钩建新地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纳入专帐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南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资金管理办法。
(三)在积累试点工作经验、出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之前,试点示范项目区可由所在县、城区结合实际情况,在制定项目区实施方案中明确资金的支出构成及标准,实施方案经市财政和国土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府主导、国土搭台、多方合作、农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县、区相应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开展。
(二)要深入研究,配套政策。实施增减挂钩不是单纯的用地置换,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途径。各有关部门要从城乡产业发展、财政管理、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土地经营权和林权流转、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农村居民养老和医疗社会保障、户籍管理等各方面制定出有利于增减挂钩工作的激励措施和具体政策。
(三)要建立奖惩分明的考评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增减挂钩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逐步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将城乡增减挂钩工作的成效,特别是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成效差或是工作当中存在问题的,要提出严厉批评并采取惩罚措施。
(四)要强化规划,加强引导。增减挂钩是一个系统工程,实施增减挂钩实施的项目区必须强化规划的作用,认真编制区域的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并配套好相应的城镇规划和产业规划,正确引导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