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商标监管体系,完善省、市、县、工商所四级商标行政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各种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特别是加大对驰名商标、涉外商标、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商品展销会、洽谈会、交易会的商标监管,指导我省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和贸易活动中正确使用商标。加强对连锁经营、物流配送、超市及购物中心等的日常商标监督管理。强化打假维权协作机制,加强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企业的沟通联系,对涉及侵害驰(著)名商标权的举报和投诉案件线索,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坚持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打击和规范相结合,建立驰(著)名商标数据库,纳入商标(品牌)信用评价监管体系,积极探索商标权保护的长效机制,对以驰(著)名商标名称作为企业字号申请登记的,并可能造成市场混淆的,除权利人授权以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
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实施商标战略扶持力度。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省政府给予奖励。对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并获批准的农村种植养殖户、农村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村专业协会,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并获批准的各行业组织,以及在国际商标注册工作中成绩显著并取得良好效益的企业,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二)支持壮大市场主体。企业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权作为非货币出资对公司出资的,在保留货币出资不少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前提下,非货币出资可以按不超过注册资本70%的比例予以核准登记;将他人驰名商标、黑龙江省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登记,造成欺骗误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新设立企业名称字号与驰名商标、省内同行业的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核准。
(三)提供技术创新支持。鼓励和支持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合作。对于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科技部门在科研项目上优先安排;对其建立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发改、科技部门给予重点支持;对其开展技术改造,经济管理部门给予重点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