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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16.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低保户、少数民族和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就业,对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

  六、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17.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评价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来投资者和民营企业代表,对政府相关部门针对民营经济的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收费、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18.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和指导。完善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地方法规政策,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竞争,并可享受相关政策采购优惠政策。

  19.对于民营企业涉及新兴产业设立、新增投资急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部门应实行绿色通道制度,限时办结。

  20.放宽企业出资限制。分期出资设立的民营企业,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办理登记。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不受出资额和形式限制。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以及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可不受货币资本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的限制。

  七、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21.成立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民营经济工作的统筹和组织领导,负责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22.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民营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充分发挥工商联及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营经济提供各类服务的中介组织。整合各部门各类扶持政策资源,搭建综合服务平台,形成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合力。

  23.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将“民营经济增加值”纳入《辽宁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民营经济统计资源的基础上,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民营经济增加值”核算工作。建立民营经济工作激励机制,将民营经济腾飞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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