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辽委发[2010]14号)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大战略举措。民营经济在增强地方经济实力、优化经济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十二五”时期,全面实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促进全省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一、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域和范围
1.除国家命令禁止的以外,凡允许公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并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政府应主要投资于涉及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2.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再生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及乡村造林绿化、社会事业等领域。
3.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享受相应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4.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营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参与和发起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
5.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业等服务业领域。参与发展“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事业的民营企业,可以比照享受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
6.鼓励国有企业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引进优秀民营企业参与改制重组。鼓励民营企业对现有一般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发展成为集团化公司。放宽跨行业联合、兼并和重组的准入条件,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前各自的经营范围可直接登记为重组后新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财税扶持力度
7.加强和改善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建立省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建立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融资担保服务领域。鼓励担保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涉农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