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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辅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新税收政策发布后,负责培训下一级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确保准确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辅导。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遇有直接面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纳税辅导工作。

第三章 辅导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要结合日常税收管理和税收政策变化调整,针对不同时期和具体内容,充分了解纳税人服务需求,积极进行税收政策、基本办税程序、税务行政执法救济及其他涉税事项辅导。
  第九条 纳税辅导分为税前辅导、税中辅导和税后辅导。税前辅导侧重于办理税务登记和税务认定辅导、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辅导、发票领购和使用管理辅导、账簿凭证管理辅导等;税中辅导侧重于税收政策宣传和咨询,办理减、免、缓、抵、退税辅导,其他涉税事项办理辅导等;税后辅导侧重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后的辅导、税务行政执法救济辅导等。
  (一)办理税务登记和税务认定辅导。各级国税机关应在窗口单位预先告知纳税人负责受理登记和认定的国税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限、程序、办理登记和认定所需的资料及填报要求。税务登记办结后,负责办理登记的人员应告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使用和保管要求,主管国税机关的联系方式和应办理申报纳税事项以及一般纳税人认定知识和具体的办理程序等。
  (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辅导。以各种方式对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进行申报缴款方式、流程、内容、期限等进行辅导,使纳税人能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准确地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按期缴纳各类税款。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告知国税机关核定的方式、方法及核定税额及缴纳方式等。
  (三)发票领购和使用管理辅导。辅导纳税人如何领购发票、如何使用网络发票、安装税控装置以及按税法规定开具、使用、取得、保管发票等。
  (四)账簿凭证管理辅导。辅导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保管帐簿、凭证,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便备案。对帐证不健全的纳税人帮助其建帐建制,或引导其通过中介机构、聘请专业人员建帐建制,规范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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