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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辅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受理纳税咨询的责任人要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规范用语,秉公办事,准确及时。
  第十五条 各级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咨询情况分析通报,总结经验教训,解决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结合第三方调查、社会监督等方式,对纳税咨询答复的及时性、准确性、满意率等情况定期开展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辅导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宣传落实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和纳税申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开展的纳税辅导工作。
  第三条 纳税辅导是指国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税收法律法规、相关税收政策、办税流程、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宣传辅导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活动。
  第四条 纳税辅导坚持文明、便利、高效、无偿的服务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开展纳税辅导是各级国税机关的职责和义务,纳税辅导工作主要由基层国税机关及其税务人员负责落实,全局性和重大性纳税辅导活动可由上级国税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前款所称基层国税机关,是指县(区、市)国税局及其以下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的单位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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