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依法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法制机构(无法制机构的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受理审查涉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上述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设置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投诉举报受理审查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应当在政府网站和本部门网站以及本部门公开办事场所予以公布。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按照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做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市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受理;
(二)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做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