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凡在银川市的建设工程(包括政府建设工程)均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依照《银川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纳、收缴、使用、拨付。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减免或减缓。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缴纳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严禁应收而未收或不足额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政府要积极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对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周转金从已收缴的工资保证金中解决。(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渠道。凡工程款不到位,或因调价等因素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支付的,由建设单位先行给予支付;对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对房地产开发等社会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使用尚未退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予支付,并限期由建设单位进行归还。在规定时限内建设单位不能按时还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进行筹措还款。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因拨付工程款不到位引发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垫付。(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做好支付农民工工资日常检查工作。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及时督促用工单位妥善解决。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欠薪逃匿行为。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当即立案,快速处理;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对恶意讨薪或以讨要工资为名索要工程款并组织农民工上访以及不按照正当法律途径解决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及治安管理或刑事犯罪的要坚决予以追究相关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