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银川市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30号)精神,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严格建筑市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严禁挂靠、违法分包、承包等现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起农民工工资拖欠,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我市的土地招标、拍卖等经营性活动,停止在建工程后续有关手续的办理,报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清除出房地产市场;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以讨要工程款为名指使农民工群体上访,恶意讨薪的施工企业,作为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报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降低或取消其施工资质,暂停其工程招标资格一年。(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房保障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强化农民工维权工作,规范用工行为。凡在银川市承建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职工名册、工资表等台帐,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用工登记备案。要将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等内容在建筑工地项目醒目处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公开告示。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履行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要实行监控,工资支付情况要按月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