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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科技进步考核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科技进步考核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的决定
(银政发〔201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充分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科技进步责任制,根据《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银川的实施意见》(银党发〔2006〕34号)精神,市科技领导小组对全市6个县(市)区、12个部门及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2008~2009年度科技进步责任制工作进行了全面考核,永宁县等八个单位被评为科技进步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其中,对永宁县、灵武市和贺兰县各奖励8万元,市科协、市工信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4个市直部门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奖励3万元。奖金的30%可用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继续发扬成绩,坚持争先创优,不断创造新经验,取得新成绩。市政府号召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向先进单位学习,进一步加强领导,创新机制,营造环境,积极推进自主创新,更好地发挥科技进步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关键性作用,为建设创新型银川和加快建设“两个最适宜”城市,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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