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市)级尽快建立健全各级湿地管理机构,保证人员、经费和设备,充分发挥区、县(市)湿地管理机构的作用。积极探索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与各湿地建立保护协议书制度,把湿地保护的责任真正落实到单位、组织和个人。
(二)综合防治湖泊湿地污染
对湖泊湿地出现的污染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实行多部门参与、多成果集成的方式进行综合防治,才能取得效果。各级政府规划编制、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部门都要按照各自职能,把防治湖泊湿地污染列入工作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要引导农民减少无机肥的过度使用,从而减少排入湖泊湿地中的无机物,从根本上减轻湿地面临的污染问题;湖泊湿地管理经营单位(个人),要划定区域进行养殖和垂钓活动,尽量减少污染;对使用汽、柴油的游艇等机械尽可能更换成无污染的电动动力船。科技部门和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湖泊湿地富营养化污染防治的研究,加大湖泊水体水质污染净化和湿地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三)制定湖泊生态补水的长效机制
由市水务和湿地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湖泊湿地补水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后,制定出主要湖泊湿地生态补水的长效机制。一是对没有收入的社会公益性的湖泊湿地的补水,政府财政应该根据每年的补水费用给予完全支持。二是对有一定效益的湖泊湿地的补水,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三是利用湖泊湿地开发住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济活动的,建立“利用着获益、利用着补偿”的机制;四是增加湖泊湿地的补水来源,使补水渠道多样化,使“中水”、渠水、井水、农田退水得到合理利用。
(四)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国家从今年起,在全国部分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湿地公园实行生态补偿,我市要积极争取这一资金,并重要用在保护管理上。各级政府要严格对各种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占用湿地的补偿,做到“占用一处,补偿一处”。实行“谁利用、谁受益、谁补偿”,湿地利用获得的受益的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湿地保护。积极探索建立与湖泊湿地利益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保护湿地的机制。
(五)加强湖泊湿地建设项目的审查,做好环评工作
湖泊湿地的建设、利用等项目要严格按照我市湿地保护与利用规划进行审批,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做好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便湿地建设项目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更好地发挥湖泊湿地的生态功能和效益。逐步规范湖泊湿地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监督,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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