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湿地保护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一)主要问题
1、湖泊湿地污染形势严峻
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因素,我市一些湿地,特别是城市湖泊湿地污染趋势加重。市区外湿地主要受到农田排水、畜禽废水等面源污染威胁;市区湖泊大都处于居住区周边或附近,以及道路两侧,湖泊湿地的生态缓冲地带狭窄,加之农田无机化肥、生活污水、垂钓饵料等污染源,使得湖泊湿地存在富营养化趋势。据湖泊水体水质监测数据,基本上达到国家地表水Ⅳ类水标准,个别时段、部分湖泊甚至达到Ⅴ类水质。
2、部分湖泊湿地生态退化
我市一些自然湿地由于种种原因出现生态退化状况,据观测,阅海芦苇每年以10%的速度减少,导致鸟类栖息地萎缩,湿地生态退化。据宁夏湿地普查初步结果,我市不少湖泊湿地已退化为沼泽湿地,我市沼泽湿地面积增多。还有一些自然湿地被改造为人工湿地,也使得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3、侵占和破坏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
近年来,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破坏湿地行为,但个别违法侵占湿地、围湖建塘、围湖造田、随意放牧、非法猎捕的现象时有发生。金凤区七子连湖曾发生农民抢围湖造田,以图利益的情况,西夏区兴源乡曾发生农民填湖开发的行为,最近兴庆区小园湖发生填湖建设的行为,市、区湿地管理部门进行了及时调查处理,但仍有发生。
(二)原因
1、湿地法律体系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保护管理湿地的法律法规,湿地保护的有关法律规范分散纳入各资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中。银川市于2002年制定了保护湖泊湿地的行政规章,在当时起到了一定作用。2008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在全国省级地方湿地立法中走在了前列。
由于没有国家级的上行法,根据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实际,地方立法中基本都实行了综合协调管理的机制,即明确政府行政部门,如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而其它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授予的权限和职责履行应尽的职能。《宁夏湿地保护条例》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综合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没有真正形成,湿地行政处罚权仍分散在各相关职能部门,致使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难度较大,因而也造成湿地执法机构不明确,执法队伍能力建设不够,执法工作滞后、力度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