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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银川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湿地保护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一)主要问题

  1、湖泊湿地污染形势严峻

  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因素,我市一些湿地,特别是城市湖泊湿地污染趋势加重。市区外湿地主要受到农田排水、畜禽废水等面源污染威胁;市区湖泊大都处于居住区周边或附近,以及道路两侧,湖泊湿地的生态缓冲地带狭窄,加之农田无机化肥、生活污水、垂钓饵料等污染源,使得湖泊湿地存在富营养化趋势。据湖泊水体水质监测数据,基本上达到国家地表水Ⅳ类水标准,个别时段、部分湖泊甚至达到Ⅴ类水质。

  2、部分湖泊湿地生态退化

  我市一些自然湿地由于种种原因出现生态退化状况,据观测,阅海芦苇每年以10%的速度减少,导致鸟类栖息地萎缩,湿地生态退化。据宁夏湿地普查初步结果,我市不少湖泊湿地已退化为沼泽湿地,我市沼泽湿地面积增多。还有一些自然湿地被改造为人工湿地,也使得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3、侵占和破坏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

  近年来,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破坏湿地行为,但个别违法侵占湿地、围湖建塘、围湖造田、随意放牧、非法猎捕的现象时有发生。金凤区七子连湖曾发生农民抢围湖造田,以图利益的情况,西夏区兴源乡曾发生农民填湖开发的行为,最近兴庆区小园湖发生填湖建设的行为,市、区湿地管理部门进行了及时调查处理,但仍有发生。

  (二)原因

  1、湿地法律体系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保护管理湿地的法律法规,湿地保护的有关法律规范分散纳入各资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中。银川市于2002年制定了保护湖泊湿地的行政规章,在当时起到了一定作用。200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在全国省级地方湿地立法中走在了前列。

  由于没有国家级的上行法,根据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实际,地方立法中基本都实行了综合协调管理的机制,即明确政府行政部门,如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而其它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授予的权限和职责履行应尽的职能。《宁夏湿地保护条例》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综合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没有真正形成,湿地行政处罚权仍分散在各相关职能部门,致使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难度较大,因而也造成湿地执法机构不明确,执法队伍能力建设不够,执法工作滞后、力度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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