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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一)《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办法》第四条。
(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第
四十八条
。
(三)《
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第
四十五条
。
(四)《
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
十七条
。
(五)《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六)《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
二十条
。
(七)《
安徽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
十六条
。
(八)《
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
二十条
。
(九)《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第
四十五条
。
(十)《
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
》第
三十五条
。
(十一)《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
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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