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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一)《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办法》第四条。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八条

  (三)《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四)《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五)《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六)《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七)《安徽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八)《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九)《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

  (十)《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十一)《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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