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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3.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航道养护经费通过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省航道管理机构根据航道养护、建设的需求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经批复后执行。”

  (三)《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1. 第十二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 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报批和重建。居民住宅区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配套的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报原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四)《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修改为:“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农作物实行亩均定值补偿。农作物补偿面积为承包合同内的受淹面积,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统计上报的蓄滞洪前三年(不含分洪年份,下同)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70%确定。

  (二)经济林(含杨树、杞柳、紫穗槐,下同)实行亩均定值补偿。补偿标准按蓄滞洪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经济林套种农作物的受淹土地,按照就高原则,只计算一种,不得重复计算。

  (三)专业养殖实行分类定值补偿,非专业养殖不予补偿。专业养殖的种类和规模,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补偿标准按蓄滞洪区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水产养殖实行最高限额补偿,最高补偿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承包土地改挖鱼塘未达专业养殖标准的,按照实际承包面积比照农作物进行补偿。

  (四)居民住房补偿主体部分的水毁损失,按损失价值的70%予以补偿,损失价值由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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