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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安徽省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23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3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现决定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39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订:

  一、对下列省政府规章中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明显不适应,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与本省其他省政府规章明显不协调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条修改为:“具备旅游价值的保护区,在确保不损害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可在实验区内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旅游活动。”

  (二)《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1. 删去第七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 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航道养护经费为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替代性转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统一用于航道的管理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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