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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暂行办法》、《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暂行办法》、《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暂行办法》等暂行办法的通知

  季报:主要统计上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工业污染源基本情况、新增工业污染源情况、城市生活污染源治理情况、重点工业污染源监察情况,并对上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原因,于每季度末30号前必须上报银川市环保局。 统计表见附表1~附表6。

  半年报:主要统计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工业污染源基本情况、新增工业污染源情况、城市生活污染源治理情况、重点工业污染源监察情况,并对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原因,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必须上报银川市环保局,并由银川市环保局于7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环保局。统计表同季报,变化分析情况附页说明。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工业污染源基本情况、新增工业污染源情况、城市生活污染源治理情况、重点工业污染源监察情况,并对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原因。另外,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各地快报数据于本年12月30日前上报银川市环保局,经复核后,于3月5日前将年报数据上报自治区环保局相关处室。统计表见附表7~附表9,变化分析附页说明。

  季监测比对:结合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相关要求,各重点工业污染源每季度监测次数不得少于1次,并根据监测计算结果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统计数据进行比对校核,若差异较大需说明原因,随时上报。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核算与校正

  第十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系数数据来源于环境监察系统、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十一条 COD核算与校正

  ⑴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根据国家低COD排放行业调整原则,我区确定了7个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七个行业。各市以上述行业为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确定的低COD排放行业需经区环保局认可。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⑵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第十二条 SO2核算与校正

  ⑴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电力煤耗量×含硫量×0.8×2×(1-脱硫率)。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⑵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各市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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