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等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0〕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暂行办法》、《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暂行办法》、《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办公厅(银政办发[2008]221号)印发的《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暂行办法》、《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暂行办法》、《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暂行)》,建立健全市污染减排工作责任制,确保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国家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兴庆区、西夏区、金凤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完成情况的考核以及对列入银川市减排计划的重点排污企业减排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 对完成污染减排目标并且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银川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没有完成污染减排目标和任务的,由银川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银川市环保局会同银川市发改委、经委、统计局和监察局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银川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列入银川市减排年度计划的重点企业减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考核依据和内容
第七条 污染减排考核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暂行)》、《银川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及自治区、银川市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县(市)区有关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体系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