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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进行审计;
  (二)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三) 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五)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查和评价;
  (六) 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 受理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八) 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 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审计报表;
  (十)办理国家审计机关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相关会议纪要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 参加或者列席被审计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其他重要经营决策会议;
  (三) 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四)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
  (六)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可以予以暂时封存;
  (七)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给予处分或者追究责任的意见以及改善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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