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0年1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检查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其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旗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其管辖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领导、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师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
依法开展审计工作的单位可以参加内部审计师协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师协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本单位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