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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十七)删去《
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
十六条
。
(十八)删去《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第
五十条
。
(十九)删去《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
》第
十三条
。
(二十)删去《
内蒙古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第
三十七条
。
(二十一)删去《
内蒙古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第
二十二条
。
二、
对下列规章中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规定不一致的作出修改
(一)删去《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
》第
二十八条
。
(二)删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第
十九条
。
(三)删去《
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
二十九条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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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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