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0年1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部分规章:
一、对下列规章中与《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作出修改
(一)删去《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第
二十九条。
(二)删去《
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三十条。
(三)删去《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监察办法》第
二十八条。
(四)删去《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
(五)删去《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
(六)删去《
内蒙古自治区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罚款办法》第
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