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0〕10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47号)精神,设立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旗县区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根据国家、自治区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修订调整投资核准目录,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
国家、自治区、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报国家、自治区政府审批、核准或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备案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市、旗县区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3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家、自治区、市级审批的外,由市、旗县区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自治区、市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二)划出职责
将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规章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根据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自治区和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贯彻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市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
(三)划入职责
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