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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冬、春季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根据当前国内和全区的森林防火形势及银川市的森林防火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抓好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实现“无较大森林火灾发生,无人员伤亡”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特发布本戒严令。

  一、森林防火戒严期限:2010年12月16日至2011年5月31日。

  二、戒严区域:全市范围内的林地和距林缘200米以内的区域及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苗圃、林业生产基地等。

  三、防火戒严管制期和管制区域内严禁下列野外用火及行为:

  (一)烧荒烧土、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吸烟、烤火、打火把、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进入戒严区;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五、对戒严管制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在风力达到三级以上,严禁使用明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立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外。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确定各生产、作业单位的区域,所有单位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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