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0〕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家、自治区在本市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主管部门,下设征地拆迁审核办公室,负责对市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规划局、水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各项工作。
第二章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第四条 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按照被征收集体农用地所在区片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表1)。
第五条 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年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