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公共实训基地每年年终应当向高训中心报送本年度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由高训中心理事会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各公共实训基地年度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受训者申领高训中心专项能力证书的,应参加高训中心组织的技能考核,成绩合格者,由高训中心发给专项能力证书。
专项能力证书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第三十条 参加公共实训和公共鉴定一体化项目的受训者,完成各模块训练考核,成绩合格者,可按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受训者所参加的训练项目符合政策规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六章 公共实训基地的续约与退出
第三十二条 公共实训基地协议到期前二个月内,高训中心组织专家对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履约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可续约,续约期为两年,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公共实训基地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高训中心可报经高训中心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终止协议,撤回高训中心投入的训练资源,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消公共实训基地资格的建议: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
(二)违反协议的约定且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利用政府公共服务资源私自牟利的;
(四)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政府公共服务声誉的行为;
(五)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或履约评估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公共实训基地。
第三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应及时将公共实训基地的退出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