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高训中心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资格,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无异议的,高训中心将专家评估意见和公示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认定公共实训基地并向社会公告,对认定设立的单位授牌。
第十一条 认定设立公共实训基地的单位与高训中心签订《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协议》,协议有效期两年。
第三章 公共实训基地的权利和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突出公共实训和技能鉴定的核心功能。职业技能实训项目以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无力开展的高新技能实训项目为主。技能鉴定服务侧重高端职业和新兴职业,主要开展示范性鉴定和试验性鉴定。
第十三条 根据全市公共实训资源布局等情况,经高训中心理事会批准,可由高训中心向公共实训基地投入相应的实训设备设施等训练资源,提升其实训能力和实训规模。
公共实训基地积极采用训练任务引领一体化模式,在改革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和人才评价模式方面,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在高训中心统筹下,开展新职业新技能研发试验。
第十四条 组织和承担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竞赛以及为行业、企业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宣传、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五条 组织和承担高技能人才继续教育,扶持高技能人才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提高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接受政府部门或高训中心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项目,担负培训紧缺高技能人才的任务。
职业院校、企业及职业培训机构,在高训中心统筹下,使用公共实训基地相应训练设备设施的,公共实训基地不得向使用者收取费用;高技能人才参加公共实训基地承担的政府部门或高训中心购买培训成果的培训项目以及高训中心统筹的公益性技能培训项目的,公共实训基地不得向受训者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