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共实训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政府财政投入的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利用国有资产开展职业技能训练服务的各类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公共实训基地。
(一)具有开展社会公益事业的意愿。
(二)取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开展高技能培训资质,依法登记,政府财政投入或者财政资助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被赋予职业培训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具备承担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设备设施,有固定的办公、办学场所,具有充足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师资力量。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的教学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认定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公示、认定、签约等环节。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委托高训中心具体承担公共实训基地的申请受理以及评估、公示、签约等工作。
申请单位向高训中心报送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申请书》、《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申请评分表》原件及电子文档(空白《申请书》及《评分表》可登陆高训中心网站下载);
(二)申请单位的编制部门批复、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三)申请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师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花名册、师资简历、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
(四)申请单位的实训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受理申请后,高训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管理制度、社会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采取资料审核、现场考察、调查座谈等方式,专家组对照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评估办法和评分表进行评分并出具评估意见。
第九条 高训中心将专家评估结果在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和高训中心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