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0〕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公共培训资源效用,规范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发办[2006]15号)和《
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共培训资源效用,规范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发办[2006]15号)和《
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由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管理、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原则认定设立。
经认定设立的公共实训基地名称由“深圳市+名称或区域+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组成。
第三条 公共实训基地是公益性实训平台,主要担负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支柱产业和优势传统行业高技能人才以及紧缺技能人才提供公共训练服务,重点开展培训市场无法承担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不开展企业或培训机构已经开展或有能力开展的实训项目)。
第四条 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训中心)负责公共实训基地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