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规土〔2010〕8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