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确认;
(四)行政强制;
(五)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四条 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机构名称、电话及负责人;
(二)执法依据;
(三)执法主体资格;
(四)执法内容;
(五)执法范围及权限;
(六)执法程序;
(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八)监督方式、投诉渠道。
公示的形式,包括在服务大厅设置公示栏、在青岛政务网和青岛市粮食局网站公示。
第五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本制度由青岛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粮食局
行政处罚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裁量的审核,指本部门法制机构对调查机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行政处罚种类、裁量幅度进行审查核定的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审查与调查相分离,法制机构的审查职能不能由案件调查机构的调查人员承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据本部门最新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送法制机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