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粮食局
行政处罚裁量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粮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行政处罚行为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和案卷讨论记录中说明理由。
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做出口头说明,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行政处罚文书中向当事人做出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三条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四条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五条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青岛市粮食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青岛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粮食局
行政处罚裁量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强化粮食行政执法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本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权目录、实施流程、裁量标准等情况,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