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若干规定
为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贯彻落实《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要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各类建设项目的管理,现就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作如下规定:
一、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一)国有土地上的新建项目
1、在国有土地上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局”)提出认定申请,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认定表》,说明项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主要用途等事项,并提供以下文件:
项目建议书;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项目用地权属证明及附图;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对区级自筹项目,由区(县)房管局会同区建交委、区发改委、区规土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出具认定文件并报市房管局备案;对市级统筹项目,由区(县)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规土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出具认定文件。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新建项目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提供投资建设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协议书(意向),并参照单位租赁房的项目要求予以认定,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出具认定文件,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应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
二、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一)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投资或合作投资改建非居住房屋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合作投资协议书,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认定表》,说明项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主要用途等事项,并提供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