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0〕56号) 、
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卫规财发〔2010〕64号)等国家和我省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决定建立和完善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现就推荐专家库专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胜任基本药物的咨询等相关工作。
(二)公道、正派、诚实、廉洁。
(三)省、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推荐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医学、药学专家,以及任职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现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药学专家。
(四)乡镇、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推荐现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医学、药学专家,以及任职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现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药学专家。
二、填报要求
(一)各单位凡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医药学人员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医药学人员原则上均应上报。各地推荐的乡镇、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家不得少于30人; 县级医疗机构专家不得少于50人;市级医疗机构专家不得少于40人;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每个单位推荐的专家不得少于40人。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推荐的专家中,医疗专家应占80%,药学专家应占20%。各地推荐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在本地区各单位的分布。
(二)各市州卫生局组织推荐并统一填报本辖区《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专家登记表》(附件1)和《乡镇、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家登记表》(附件2)。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直接向我厅推荐和填报《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专家登记表》(附件1)。
(三)登记表中的专业类别指西医、中医、西药、中药四大类,科目识别码指被推荐人所从事的诊疗科目的代码,按附件3对应填写。
(四)请各单位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填报的登记表以excel电子版上报,并将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省卫生厅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