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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统一基金支付。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审批制,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各区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补贴费用。
  建立支付备用金制度。统筹后,市及五市三区财政部门按照当年失业保险预算2个月的支出数额核定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备付金,并将备付金转入各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备用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统一业务流程。实行全市统一失业保险征缴、稽核、参保缴费记录、保险关系转移、申领资格审批、待遇计发、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业务经办流程。规范失业保险数据管理,统一使用失业保险系统应用软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数据库,并对失业保险数据实时监控。
  (六)统一财务核算。市及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统一财务核算软件,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三:
  青岛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部、省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征缴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部在职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劳社〔2003〕172号)规定的标准,统一参保企业、民办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行业差别费率,即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1.6%。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按《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劳社〔2007〕68号)规定的标准,即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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