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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统一基金管理。五市征缴的医疗保险费应及时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出现的基金风险,由各市自行负担。五市历年结余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经审计后留存各市财政专户暂不上解,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基金结余情况,统筹调剂使用;五市参保单位历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由五市负责做好清欠工作。
  五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监管,推行以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形式的付费方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发挥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五)统一经办流程。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对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及服务标准予以规范管理。
  (六)统一信息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覆盖全市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平台,加快对五市社会保障卡的改造,尽快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为广大参保人在全市就医结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附件二:
  青岛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省政府《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统一征缴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基金支付;统一业务流程;统一财务核算。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实行市级统筹后,对于涉及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支出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按照国家、省的政策规定,统一规范相关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征缴标准。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由市及区、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单位缴费基数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缴纳。
  (三)统一基金管理。基金财务实行全市统一预算管理。市及区市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应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每月末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将收缴基金上缴市及各区市财政专户。各区市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经审计后留存各区市财政专户暂不上解,由市级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基金余缺情况,统筹调剂使用。市级统筹后,历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仍由各区市按规定负责清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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