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青岛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青岛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0〕58号),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框架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全市范围内的基金统筹互济机制和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和医疗待遇水平,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各区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政府令第176号)、《
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9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在全面开展市级统筹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科学论证、有序开展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及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工作。
(二)统一缴费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驻五市用人单位2012年按照7%,2013年按照8%的比例缴纳,2014年全市用人单位统一按照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仍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市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按上述标准同步调整。大额医疗补助金的筹集标准和筹集渠道,仍按《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大额医疗补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统一待遇标准。全市参保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记入标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标准、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及报销标准等,统一按《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