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0〕4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险基金调剂和抗风险能力,确保社会保险各项待遇的落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现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个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根据青岛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统一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及待遇支付标准;坚持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在实施科学合理的市级预算管理前提下,全面落实各区市扩面征缴任务,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到位;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经办原则,确保全市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总体统一,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坚持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强化业务经办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以完善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规范的工作流程,确保社会保险数据准确和基金安全。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省关于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在全市范围统一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凡全市统一规定执行的政策,各区市不得另行作出规定或擅自变更。要建立覆盖全市的业务经办和结算网络平台,确保网络运行畅通和安全。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将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纳入统一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服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网络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满足联网结算要求。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保障“一卡通”系统建设,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明确青岛市、各区市政府责任。社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基金预算约束力,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因未落实预算计划,而出现的基金短收、超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预算外收支缺口,全部由各区市政府负责解决。各区市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及时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各区市历年结余的保险基金,经审计后留存在各区市财政专户暂不上解,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基金余缺情况,统筹调剂使用。各区市动用结余基金需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市级统筹后,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各区市按规定负责清欠。